建議:
(1)積極跟蹤、研究和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設備,逐步提升公司生產裝置自動化水平。
(2)進一步完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及職業衛生檔案,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應及時維護,并保存相應的維護保養記錄。
(3)應繼續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規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相應的體檢周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確保所有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均在監護范圍內。
(4)職業病危害告知卡、警示標識應定期檢查,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5)應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21號)的規定,組織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保證培訓學時、培訓內容符合要求。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積極關注當地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培訓的情況,及時報名參加,并應通過考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6)不斷完善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預案,每年組織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演練,并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改進和完善應急預案,提高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應急救援設施存放處應確保勞動者知曉(且應使勞動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設置警示標識,一旦發生事故,能夠迅速做出反應。
(7)職業衛生公告欄中公告內容發生變動后應及時更新,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應在收到檢測報告之日起7日內更新。警示標識應定期檢查,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8)作業人員應按規定配備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公司管理人員應經常性檢查員工佩戴使用情況。為從業人員配備的防護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時更換、更新,使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安全、有效。
(9)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車間布局、生產產品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
(10)該公司應根據自身經濟情況逐步配備日常監測儀器,并應配備專人負責日常監測,發現超標問題,及時處理。
(11)該公司應做好生產車間作業人員的防寒措施,為作業人員配發防寒衣物,防止低溫造成的凍傷事故。
(12)如有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履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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