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
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判斷,該公司屬于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化學藥品制劑制造。
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73號)判定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化學藥品制劑制造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較重。
根據《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轉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通知》(冀安監管職健[2012]90號)的規定,結合該公司采用的原材料、產品、生產工藝和設備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綜合分析判斷該公司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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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1)積極跟蹤、研究和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設備、新材料,逐步提升公司生產裝置自動化水平。
(2)進一步完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及職業衛生檔案,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應及時維護,并保存相應的維護保養記錄。
(3)應繼續按《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的規定,定期組織接害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應告知受檢者。對需要醫學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按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對于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病患者應及時進行診治,并進行上報。
(4)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公司的職業衛生檔案,向職工公布,并向所在地相關監管部門報告。
(5)應繼續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21號)的規定,組織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保證培訓學時、培訓內容符合要求。
(6)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積極關注當地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培訓的情況,及時報名參加培訓,通過考試,做到持證上崗。
(7)公告欄中公告內容發生變動后應及時更新,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應在收到檢測報告之日起7日內更新。生產工藝發生變更時,應在工藝變更完成后7日內補充完善相應的公告內容與警示標識。警示標識、告知卡、中文警示說明應定期檢查,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8)作業人員應按規定配備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公司管理人員應經常性檢查員工佩戴使用情況。為從業人員配備的防護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時更換、更新,使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安全、有效。
(9)該公司應根據自身經濟情況逐步配備日常監測儀器,并應配備專人負責日常監測,發現超標問題,及時處理。
(10)如有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履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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