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
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該項目屬于制造業-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農藥制造-化學農藥制造。
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第73號)該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
根據《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轉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通知》(冀安監管職健[2012]90號)的規定,結合該項目采用的原材料、生產工藝和產品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綜合分析判斷該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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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1)公司管理人員應經常性檢查員工佩戴使用情況。為從業人員配備的防護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時更換、更新,使防護用品安全、有效。
(2)通過運行實踐,查找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的不足之處,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完善。
(3)不斷完善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預案,每年組織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演練,并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改進和完善應急預案,提高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應急救援設施存放處應確保勞動者知曉(且應使勞動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設置警示標識,一旦發生事故,能夠迅速做出反應。
(4)該項目應自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
(5)生產正常運行后,應加強設備管理,不斷提高設備檢修質量,保障生產設備、防護設施的正常、有效運行。
(6)生產裝置正常運行后,應定期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檢查,做好通風設施的維護保養,按規定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及時更換,并經常性檢查其佩戴使用情況。
(7)生產裝置正常運行后,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12]第47號)的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8)生產裝置正常運行后,作業場所的警示標識出現模糊不清、掉落現場,應及時進行維護、更換;及時更新職業衛生公告欄中檢測數據內容。
(9)該公司應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21號)的規定,組織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保證培訓學時、培訓內容符合要求。
(10)該項目在使用勞務派遣工、接納實習學生應當納入本公司人員統一管理,并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11)該項目主要進行生物制劑(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等)的生產過程,生產的產品種類較多,原輔料較多,可通過吸入、食入、經皮吸收對人體產生影響,但無相應的接觸限值和國標檢測方法,因此本次未對生產工序中存在的有毒物質進行檢測。一旦國家出臺相應的規定(國標檢測方法、職業接觸限值)后,該公司應及時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生產工序中的有毒物質進行檢測,確保作業場所有害因素濃度符合國家規定。
(12)該公司應逐步配備日常監測設備,并且配備專人負責,確保日常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13)該項目生產區、非生產區的布置不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第5.2.1.4條的規定。為防止生產區對非生產區的影響,該項目應采取生產場所產生的有毒有害物質進行凈化處理、綠化帶隔離措施,降低有毒有害物質對非生產場所的影響。
(14)該項目應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規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體檢周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15)實施密閉空間作業前,對密閉空間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進行識別、評估,以確定該密閉空間是否可以準入并作業;提供符合要求的監測、通風、通訊、個人防護用品設備、照明、安全進出設施以及應急救援和其他必需設備,并保證所有設施的正常運行和勞動者能夠正確使用;密閉空間外設置警示標識,防止未經準入人員進入;在進入密閉空間作業期間,至少要安排一名監護者在密閉空間外持續進行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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