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
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2019年修訂版)的規定,該項目屬于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汽車、摩托車、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動力銷售-機動車燃油零售。
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的通知》(國衛辦職健發[2021]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該項目實際運行情況,判定其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一般。
該項目選址、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設備布局合理;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有效;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置符合要求,運作正常;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及時,產品合格;建筑采光、照明、通風與空氣調節、采暖能滿足衛生要求;輔助用室的設置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本次所檢測結果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均符合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限值的要求。本次評價的過程中對職業衛生公告欄、職業衛生檔案等不完善的項目進行了整改,整改完成后符合職業衛生相關要求。在現階段生產運行過程中,該公司的職業健康狀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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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1)該項目管理人員應經常性檢查員工佩戴使用情況。為從業人員配備的防護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時更換、更新,使防護用品安全、有效。
(2)通過運行實踐,查找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的不足之處,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完善。
(3)不斷完善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預案,每年組織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演練,并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改進和完善應急預案,提高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應急救援設施存放處應確保勞動者知曉(且應使勞動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設置警示標識,一旦發生事故,能夠迅速做出反應。
(4)該項目應自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
(5)生產正常運行后,應加強設備管理,不斷提高設備檢修質量,保障生產設備、防護設施的正常、有效運行。
(6)生產裝置正常運行后,應定期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檢查,做好通風設施的維護保養,按規定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及時更換,并經常性檢查其佩戴使用情況。
(7)生產裝置正常運行后,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健委令[2020]第5號)的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8)生產裝置正常運行后,作業場所的警示標識出現模糊不清、掉落現場,應及時進行維護、更換;及時更新職業衛生公告欄中檢測數據內容。
(9)該項目應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21號)的規定,組織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保證培訓學時、培訓內容符合要求。
(12)該項目應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規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體檢周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13)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8]第二十四號)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規定進行日常檢測,并確保檢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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