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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永通化工有限公司年產3000噸間氨基苯酚、150噸對氨基水楊酸鈉搬遷改造項目(一期生產1500噸間氨基苯酚)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報告名稱

石家莊市永通化工有限公司年產3000噸間氨基苯酚、150噸對氨基水楊酸鈉搬遷改造項目(一期生產1500噸間氨基苯酚)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報告編號

WAKP-2020-004

建設單位(用人單位)名稱

石家莊市永通化工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石家莊市元氏縣里仁莊村西

建設單位聯系人

王海英

評價人員

項目負責人

趙晶晶

評價組成員

趙晶晶、宋紅飛、張玉梅

現場調查人員

趙晶晶、宋紅飛、張玉梅

時間

2020.3.6

采樣人員

王福星,郭小超

時間

2019.12.17-2019.12.19

檢測人員

張雨露、唐然密

時間

2019.12.17-2019.12.20

建設單位陪同人

王海英

時間

2020.3.6

項目簡介

石家莊市永通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08月,法定代表人魏漢卿,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伍佰萬元整,位于石家莊市元氏縣里仁莊村西,主要生產間氨基苯酚、對氨基水楊酸鈉。

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

石家莊市永通化工有限公司年產3000噸間氨基苯酚、150噸對氨基水楊酸鈉搬遷改造項目(一期生產1500噸間氨基苯酚)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有粉塵類:其他粉塵、石膏粉塵、活性炭粉塵;化學有害物質類:硝基苯、三氧化硫、間硝基苯磺酸、對硝基苯磺酸、間硝基苯磺酸鈉、碳酸鈉、氧化鈣、鹽酸、氯化氫、間氨基苯磺酸鈉、氧化鋅、氫氧化鉀、氫氧化鈉、間氨基苯酚、硫化氫、一氧化碳;物理因素:噪聲、高溫、工頻電磁場。

依據檢測數據可知,粉塵、化學有害因素的濃度均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2007)的要求;噪聲、高溫、工頻電場的強度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

評價結論及建議

結論:

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石家莊市永通化工有限公司年產3000噸間氨基苯酚、150噸對氨基水楊酸鈉搬遷改造項目(一期生產1500噸間氨基苯酚)屬于制造業-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基礎化學原料制造。

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73)的規定,制造業-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基礎化學原料制造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

根據《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轉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通知》(冀安監管職健[2012]90)的規定,結合該項目采用的原材料、產品、生產工藝和設備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并且根據檢測結果作業場所作業人員接觸的濃度均符合職業接觸限值的規定,綜合分析判斷該項目所屬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

該項目選址、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設備布局合理;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有效;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置符合要求,運作正常;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及時,產品合格;建筑采光、照明、通風與空氣調節、采暖能滿足衛生要求;輔助用室的設置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本次所檢測結果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均符合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限值的要求。本次評價的過程中對職業衛生公告欄、職業衛生檔案等不完善的項目進行了整改,整改完成后符合職業衛生相關要求。在現階段生產運行過程中,該公司的職業健康狀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

 

建議:

(1)作業人員應按規定佩戴防塵、防毒、防噪聲等個人防護用品,公司管理人員應經常性檢查員工佩戴使用情況。為從業人員配備的防護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時更換、更新,使防護用品安全、有效。尤其定期檢查噪聲超標崗位作業人員佩戴的防護耳塞性能,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2)通過該項目的運行實踐,查找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的不足之處,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完善。

(3)應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中職業病危害因素健康檢查周期的規定,定期組織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發現異常,及時分析和處理。

(4)不斷完善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預案,每年組織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演練,并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改進和完善應急預案,提高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應急救援設施存放處應確保勞動者知曉(且應使勞動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設置警示標識,一旦發生事故,能夠迅速做出反應。

(5)該公司應自該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申報。

(6)生產裝置正常運行后,作業場所的警示標識出現模糊不清、掉落現場,應及時進行維護、更換;定期更新職業衛生公告欄中檢測數據內容。

(7)生產裝置正常運行后,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12]47)的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8)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8]第二十四號)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規定進行日常檢測,并確保檢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9)根據《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GBZ/T205-2007)相關規定,進入密閉空間前,采取必要的清洗、通風等措施,具備作業條件,履行審批手續后方能作業,并做好監護和個體防護,避免急性職業中毒的發生。

(10)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定期參加職業衛生監督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培訓,不斷增長職業衛生管理知識,增強職業衛生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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