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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銘都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區生產基地項目車間四工程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報告名稱

河北銘都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區生產基地項目車間四工程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報告編號

HBWA-2019-071

建設單位(用人單位)名稱

河北銘都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河北省滄州市渤海新區黃驊港12號路東

建設單位聯系人

閆永利

評價人員

項目負責人

趙晶晶

評價組成員

趙晶晶、劉旭鋒、陳雷

現場調查人員

趙晶晶、劉旭鋒

時間

2019.05.29

采樣人員

王福興、戎鐳

時間

2019.07.01-2019.07.03

檢測人員

楊雪嬌、王泓晶

時間

2019.07.01-2019.07.04

建設單位陪同人

閆永利

時間

2019.05.29

項目簡介

河北銘都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區生產基地項目車間四工程為新建項目,建設地點位于河北省滄州市渤海新區黃驊港12號路東,主要進行建筑輕、重型鋼結構的生產、銷售。

 

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

河北銘都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區生產基地項目車間四工程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有粉塵類:電焊煙塵、其他粉塵;化學有害物質類:丙烷、一氧化碳、錳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臭氧、苯、甲苯、二甲苯;物理因素:噪聲、紫外輻射。

依據檢測數據可知,粉塵、化學有害因素的濃度均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2007)的要求;除拋丸機處拋丸工接觸的噪聲強度不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規定外,其他作業人員接觸的噪聲、紫外輻射強度均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規定。

評價結論及建議

結論:

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判斷,河北銘都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區生產基地項目車間四工程屬于制造業-金屬制品業-結構性金屬制品制造-金屬結構制造。

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73)和《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轉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通知》(冀安監管職健[2012]90),并結合該公司采用的原材料、生產工藝和產品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綜合分析判斷該公司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較重。

河北銘都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區生產基地項目車間四工程總體布局、設備布局較合理,建筑衛生學及輔助用室符合要求,生產工藝較先進,個體防護用品選型符合要求。

河北銘都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區生產基地項目車間四工程該項目采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該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在試運行過程中運行狀況良好;本次所檢測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均符合接觸限值的要求,生產作業環境總體上具有良好的衛生狀況,正常生產時能保護大多數生產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符合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要求,具備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條件。

建議:

(1)生產區宜選在大氣污染物擴散良好的地段,布置在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產生并散發化學等有害物質的車間,宜位于相鄰車間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非生產區布置在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輔助生產區布置在兩者之間。

(2)拋丸機采取隔聲措施,防止噪聲的傳播;拋丸工上崗前應按規定佩戴好防噪聲耳塞。

(3)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參加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培訓,不斷增長職業衛生管理知識,增強職業衛生管理能力,并及時取證,持證上崗。

(4)采購的輔料油漆、稀釋劑應符合安全質量要求,盡可能的采購無苯油漆、稀釋劑。

(5)作業人員應按規定佩戴防塵、防毒、防噪等個人防護用品,公司管理人員應經常性檢查員工佩戴使用情況。為從業人員配備的防護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時更換、更新,使防護用品安全、有效。

(6)通過運行實踐,查找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的不足之處,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完善。

(7)應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中規定的體檢周期組織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發現異常,及時分析和處理;增加職業健康檢查人數,確保接害人員均能在監護范圍內,保障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8)不斷完善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預案,每年組織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演練,并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改進和完善應急預案,提高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應急救援設施存放處應確保勞動者知曉(且應使勞動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設置警示標識,一旦發生事故,能夠迅速做出反應。

(9)該項目應自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申報。

(10)生產正常運行后,應加強設備管理,不斷提高設備檢修質量,保障生產設備、防護設施的正常、有效運行。

(11)生產裝置正常運行后,應定期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檢查,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設施的維護保養,按規定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及時更換,并經常性檢查其佩戴使用情況。

(12)正常運行后,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12]47)的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13)作業場所的警示標識出現模糊不清、掉落現場,應及時進行維護、更換;及時更新職業衛生公告欄中檢測數據內容。

(14)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2019年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國衛辦職健函[2019]562號)的規定,在夏季高溫天氣,應及時調整勞動崗位,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制訂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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